一般性税务重组在什么时候需要交税?


一般性税务重组是企业重组的一种税务处理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税务处理遵循交易的公平市场价值原则,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重组中,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这些业务中产生的所得,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交税时间通常是在交易发生的当期。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如下: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也就是说,当被收购方转让股权或资产产生了所得,就需要在该笔交易完成时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这里,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在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就需要缴纳相应税款,一般是在清算结束时。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被分立企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发生清算等情况时,就需要在相应业务完成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一般性税务重组中交税时间主要是在各项交易完成,确认所得或损失的当期,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