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在哪个阶段签比较好?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处于侦查阶段,听说有认罪认罚制度。我不太清楚在整个司法流程里,到底是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比较好,担心签早了或者签晚了对自己不利,想了解一下哪个阶段签对我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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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不同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从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来看,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通常较为合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侦查阶段,案件处于初步调查时期,证据收集可能还不全面,事实认定也不够清晰。此时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可能面临的处罚缺乏准确的判断。如果过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因信息不足而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是一个相对合适的时间点。在这个阶段,案件已经经过侦查,证据收集得较为充分,犯罪事实也基本查明。检察机关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向犯罪嫌疑人详细说明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此时能够在了解案件全貌和自身处境的基础上,理性地做出是否认罪认罚的决定。而且,犯罪嫌疑人在此阶段委托的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可以充分参与其中,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专业建议,确保其认罪认罚是自愿、明智的选择。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有助于体现其认罪悔罪态度,从而在量刑时获得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到了审判阶段,如果被告人之前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再选择认罪认罚,虽然仍可以从宽处理,但由于错过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最佳时机,从宽的幅度可能会相对较小。而且,审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此时再认罪认罚可能会给法官留下被告人前期不配合的印象,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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