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程序是何时提出的?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听说有刑事和解程序,但不清楚这个程序该在什么时候提出来。我想了解一下,是在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可以提出呢?有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和限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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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刑事和解程序可以在多个阶段提出。首先,在侦查阶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如果满足条件,当事人就可以提出刑事和解申请。 其次,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提出刑事和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最后,在审判阶段同样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总体而言,刑事和解程序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以提出,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进展和自身情况,适时提出刑事和解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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