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最早是在什么时候提出的?
我和我对象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听说现在有离婚冷静期这个规定。我很好奇,这个离婚冷静期最早是啥时候提出来的呢?想了解下它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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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的一段期限。简单来说,就是给想要离婚的夫妻一段时间冷静思考,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离婚的决定。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关于离婚冷静期最早提出的时间,它并非突然出现在《民法典》中的规定。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便开始部署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的概念。当时部分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进行了相关探索和尝试,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促使夫妻双方冷静思考、妥善抉择,尽可能挽救一些冲动型离婚。 到了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 而在国家立法层面,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离婚冷静期制度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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