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受养老待遇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我是一名劳动者,现在达到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待遇了,单位和我解除了劳动关系。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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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劳动者享受养老待遇时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笔费用,主要是为了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付出给予一定的补偿,同时也是在劳动者因特定原因失去工作后,帮助其在一定时期内维持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其中并不包含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这一情况。也就是说,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养老待遇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劳动者享受养老待遇意味着其已经进入了社会保障体系,有了稳定的生活保障来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也因达到法定情形而正常结束。此时,法律认为用人单位没有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不过,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享受养老待遇,进而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劳动者则有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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