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中的绿色原则是什么时候写入的?

我在学习民法知识,看到有个绿色原则。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时候被写进民法里的,想了解一下这个具体的时间,好搞明白民法在环保这方面的发展历程,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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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民法中的绿色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 绿色原则是在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首次确立的。《民法总则》第九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创新,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到了民法之中。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在总则编中继承了《民法总则》关于绿色原则的规定,依然在第九条明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使得绿色原则贯穿于整部民法典之中,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各分编中都有体现和落实。例如,在物权编中规定了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在合同编中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绿色原则的写入,是我国民法顺应时代发展需求的重要体现,它为民事主体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指引,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共进,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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