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去哪里做?


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确定责任归属的重要环节。那么,医疗事故鉴定该去哪里做呢? 首先,可以选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也就是说,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情况,委托相关的医学会进行鉴定。这里的卫生行政部门,一般是指当地的卫生局等部门。 其次,医学会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机构。医学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此时,人民法院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总之,医疗事故鉴定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当事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鉴定途径,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