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应该在哪里领取?


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一般在办案机关领取 。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正常程序,当出现比如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这些情况时,司法机关就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且要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这里的司法机关也就是办案机关,通常就是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没办法亲自到办案机关领取通知书,办案机关也可以通过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的方式将通知书给到被取保候审人。 相关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