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应该在哪起诉?
我和配偶已经分居很久了,现在联系不上他,我想通过公告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但我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是在我的住所地,还是他的住所地,或者有其他规定呢?希望了解一下公告离婚的起诉地点问题。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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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通过公告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也就是说,在公告离婚的情况下,如果能确定被告有经常居住地,那么通常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被宣告失踪,就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向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这里的住所地一般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去外地打工,并且在该地已经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那么该地就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一般就要向该地的法院起诉。而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就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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