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我之前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别人,现在房子出租出去产生了租金,这租金算孳息吧。我想知道这个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在对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候,是不是也在范围里呢?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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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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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孳息”这个概念。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它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牛生的小牛等;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像房屋的租金、存款的利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也就是说,在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前,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是归抵押人所有的,不属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而在抵押财产被依法扣押之后,抵押权人就有权收取孳息了,并且这部分孳息会先用来充抵收取孳息所产生的费用,剩余部分可以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 举个例子,甲把自己的商铺抵押给乙,在商铺没有被法院扣押前,商铺出租的租金归甲。如果后来甲无法偿还债务,商铺被法院依法扣押,从扣押之日起,乙有权收取租金,租金先扣除乙为收取租金产生的合理费用,剩下的钱可以用来偿还甲欠乙的债务。所以,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关键看抵押财产是否被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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