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指定管辖的裁定是否要送达当事人?

我遇到了一个涉及指定管辖的案子,法院作出了指定管辖的裁定。我不太清楚这个裁定需不需要送达给我们当事人,不了解这里面的具体规定,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指定管辖的裁定到底要不要送达当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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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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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裁定是需要送达当事人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依据和原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它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主要用于解决管辖不明、有管辖权的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等情况。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指定管辖裁定送达当事人作出明确的条文表述,但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程序规定可以推断出需要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指定管辖的裁定属于诉讼文书的一种,所以按照此规定应当送达当事人。 再者,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来看,送达指定管辖裁定是必要的。当事人有权知晓案件的管辖法院,因为管辖法院的确定会影响到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便利性、适用的程序规定等诸多方面。如果不送达指定管辖裁定,当事人可能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参加诉讼,这显然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程序公正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严格按照规定将指定管辖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裁定后,如果对指定管辖有异议,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相关诉求。比如,如果认为指定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等规定,可以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法律规定的逻辑推导,还是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指定管辖的裁定都要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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