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管理的十四类犯罪是哪些?

我想知道在法律里,检察院负责管理的十四类犯罪具体是哪些内容。我不太清楚这些犯罪类型的划分依据和涵盖范围,希望能了解一下,以便在生活中更好地认识法律界限,避免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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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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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主要涉及十四类特定的犯罪。这些犯罪的管辖权赋予检察院,主要是基于犯罪的性质、主体以及对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考虑。 首先,第一个类型是非法拘禁罪。简单来说,非法拘禁罪就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例如,把别人关在一个封闭的房间里,限制其自由出入,这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拘禁罪有明确规定。 第二个是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都属于此类犯罪。比如,没有合法手续就强行进入他人家中进行搜查,这就触犯了法律。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刑讯逼供罪也是检察院管理的犯罪之一。它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司法人员应该依法办案,不能通过暴力手段获取口供,否则就会构成此罪,这在《刑法》中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证人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提供证言,司法人员不能通过暴力强迫证人说话。《刑法》对此也有相应的约束。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监管人员有责任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对他们进行虐待。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比如,某些官员随意动用公共资金用于个人目的,这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刑法》对滥用职权罪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例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疏忽,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就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司法人员必须公正执法,不能因为私人关系或者利益而歪曲法律。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犯罪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性。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人员有责任确保在押人员的安全,防止他们逃脱。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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