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清缴有哪七项附加项扣除?


个税汇算清缴中的七项附加项扣除,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不同的生活支出情况设立的税收优惠政策。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七项附加项扣除: 第一项是子女教育。如果您的子女处于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或者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那么每个子女每月可以按照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里的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二项是继续教育。如果您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每月可按照400元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如果是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这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有明确规定。 第三项是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四项是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这是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五项是住房租金。根据不同的城市,分为三档扣除标准。如果是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有相关规定。 第六项是赡养老人。如果您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七项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这在《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