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哪些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呢?


在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一些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情况。 首先是专利的权利用尽情况。当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简单来说,就是专利权人把产品卖出去后,后续的这些买卖和使用行为就不再受专利权限制了。这一规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其次是先用权人的实施行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比如甲在乙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在制造相关产品,并且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先开始的,那么甲在原来的规模和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是不侵权的。这对应《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例如,外国飞机临时飞过我国领空,飞机上使用了相关专利技术用于自身设备运行,这种情况不侵权,这是《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科研人员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目的不是为了商业盈利,而是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这种使用是被允许的,依据是《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最后,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比如制药企业为了获得药品审批而制造、使用相关专利药品,这是为了公共健康和医疗需求,不构成侵权,依据是《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