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受贿罪?
我有个亲戚是国家工作人员,最近听说他好像在工作中有一些经济往来方面的事儿,我有点担心他会不会涉及受贿罪。我想知道,到底国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算是受贿罪呢?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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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和具体行为。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比如,某官员负责项目审批,他利用这个审批权来为他人办事并收受财物,就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的“索取他人财物”,就是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比如,某国家工作人员以不给钱就不办理相关业务为由,向办事人索要财物,这种行为毫无疑问构成受贿罪。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被动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且为对方谋取利益。这里的利益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比如,企业为了让国家工作人员在项目招标中给予照顾,送给其财物,该工作人员收下财物并在招标中为企业提供了帮助,这就符合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就是所谓的“斡旋受贿”。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本身不直接负责某事项,但他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收受财物,这种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总之,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存在上述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或者斡旋受贿等行为,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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