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二审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


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二审案件并不一定都会开庭审理,但有几类案件是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开庭审理的概念。开庭审理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也就是说,法官、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都要到法庭现场,通过陈述、举证、辩论等环节来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对于第一类情况,如果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异议,并且这种异议有可能影响到定罪量刑,那么二审就需要开庭审理。这是为了确保案件事实能够得到更准确的查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盗窃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实际金额并没有那么多,而且这个金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那么二审就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这体现了我国对死刑案件的慎重态度。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所以必须保证在二审阶段也能充分审查案件的各个方面,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准确。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抗诉意味着对一审判决存在不同意见,认为可能存在错误。通过开庭审理,可以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便于二审法院作出正确的判断。 另外,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如果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或者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就应当开庭审理。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二审中有机会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