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由哪个机关决定的?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程序里,逮捕这个决定到底是由哪个机关来做出的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流程和规定,想弄明白具体是哪个机关有这个决定权,好让我对法律程序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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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再自由活动,被限制在特定的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决定权和执行权是分开的。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拥有逮捕的决定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条件,就可以决定对其进行逮捕。同时,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也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而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同样可以决定逮捕被告人。 而逮捕的执行权则由公安机关行使。当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会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执行逮捕,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羁押到指定的场所。 所以,在整个逮捕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逮捕,而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这样的分工是为了保证逮捕措施能够依法、公正地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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