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由哪个机关决定?
我家里有人在服刑,听说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假释,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机关提出申请。想了解一下,在咱们国家,假释到底是由哪个机关来决定的呢?希望能有个明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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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在我国,假释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而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虽然这里规定的是减刑程序,但假释程序与之类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具体来说,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会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考核,认为其符合假释条件后,会向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在收到建议书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审查相关材料、提审罪犯等方式,来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如果认为符合条件,就会裁定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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