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简单来说就是只有被害人亲自去告诉(也就是向法院起诉),司法机关才会处理,如果被害人不告诉,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主动过问。这类案件主要有四种。一是侮辱、诽谤案,也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或者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二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指的是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或者离婚自由的行为。三是虐待案,像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的情况。不过,如果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不属于自诉范围了。四是侵占案,即非法占有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拒不交还的案件。 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两个条件,首先得是轻微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的情节相对不那么严重、危害相对较小;其次被害人得有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比如故意伤害案(轻伤),就是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害的案件;非法侵入住宅案,未经允许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侵犯通信自由案,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情况;重婚案,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案件;遗弃案,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就是生产、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的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比如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使用其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利的案件;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当被害人认为犯罪行为应该被追究责任,但公权力机关没有进行处理时,被害人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