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可以对哪些案件进行延期审理?


法庭延期审理,简单来说,就是本来定好的开庭时间,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没办法按时进行,要往后推迟。这是为了保证审判活动能公平、公正、顺利地开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第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比如,当事人突然身患严重疾病,没办法按时出庭;或者是关键的证人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像自然灾害导致交通中断,无法到庭。这些情况下,因为相关人员不到庭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所以法庭会考虑延期审理。 第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如果当事人在开庭时才发现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比如与对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等,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法庭需要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在这个过程中,案件的审理就需要延期。 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比如发现了新的关键证人或者证据。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案件能够基于充分的证据进行审理,法庭会决定延期,以便完成这些工作。 第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实际情况复杂多样,法律不可能把所有情况都列举出来。比如,庭审过程中出现了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法庭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是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是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是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这些规定同样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