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醉驾投案自首?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醉驾投案自首认定的具体情况。我身边有人酒后开车了,想知道在什么样的状况下,他这种行为能被认定是醉驾投案自首,心里好有个底,所以想弄清楚到底哪些情况可以认定,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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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以下几种情形通常可以认定为醉驾投案自首: 首先是无事故型醉驾。简单来说,就是在交警盘查的时候,驾驶人主动承认自己酒后驾驶,并且经过吹气、抽血检测,结果显示达到了醉酒驾驶的追诉标准,这种情况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罪行还没被司法机关发觉,只是因为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交警部门例行检查时,驾驶人主动承认酒后驾驶,就符合这种情况,所以应认定为自首。 其次是单方事故型醉驾。也就是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单独发生了交通事故,比如车子翻入沟底、撞到树木等,没有与行人或其他机动车发生碰撞。在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打电话报警,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他并非是因为自身伤害比较严重,或者车辆无法移动,为了寻求帮助才无奈选择报警,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最后是双方事故型醉驾。当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打电话报警,或者明明知道他人已经报警了,还在现场安静等候公安机关来处理,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自首。这是因为此时行为人报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且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这表明他有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管辖之下、接受惩罚的意愿。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就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所以,在醉驾案件中,如果符合上述情形被认定为自首,在量刑时是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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