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要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首先是主体方面,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的医疗机构就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正规行医资质的机构;医务人员则是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的人员。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这一主体范围。 其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有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就是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比如医生在手术前没有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或者护士配错了药等,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再者,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和故意是不同的概念,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一般是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导致患者损害,而不是故意为之。 最后,必须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这种损害后果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人身损害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比如因为医生的错误诊断和治疗,使得患者的病情恶化,那么这两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常见的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患者体内等;护理中不遵守操作规程,导致患者发生褥疮、感染等;用药错误,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等。 如果发生疑似医疗事故的情况,患者可以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