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哪些情形之一呢?
我在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事情,不太清楚在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符合哪些情形算是特定情况。想知道相关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好了解自己目前的情况是否在范围内,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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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有一系列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形。这里所说的金钱债权执行,简单来讲就是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债务人以金钱的形式来履行债务的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存在多种符合要求的情形。例如,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该规定第二十八条情形的,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该条规定的情形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另外,对于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这也是一种特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虽然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但在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可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比如可以依法申请该企业法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来公平清偿各债权人的债权。 还有,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执行标的物上存在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在拍卖、变卖该标的物后,担保物权人等优先受偿权人有权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也是符合规定的一种情形。这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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