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到底有哪些具体的情况是必须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行的。我不太懂法律,就是担心自己在生活或者工作里遇到类似需要核准的事儿,到时候不知道咋处理,所以想提前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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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形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首先是关于追诉时效延长需最高检核准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但第八十八条规定,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如果经过二十年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意味着当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且已经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期限,若司法机关认为仍有追诉必要,就需要获得最高检的核准。 其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为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间找到平衡,对于严重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经过最高检核准后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涉及追诉时效延长和特定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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