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应当进行再审?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当案件符合特定情形时,就应当进行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里的“新证据”指的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如果这个证据能够对原来的判决或者裁定起到推翻的作用,那么就可以申请再审。比如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审时没有发现的关键合同附件在之后找到了,而这个附件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如果这些基本事实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那么判决结果就很可能不准确,此时就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证据是判决的重要依据,如果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那么整个判决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这种情况下必须再审。(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种情况下也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有些证据当事人由于自身能力无法收集,申请法院帮忙收集却未得到处理,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所以可以申请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律适用错误会导致判决结果的错误,如果在案件中存在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情况,那么就应当通过再审来纠正。(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组织的合法组成以及审判人员的公正参与是保证审判公正的重要因素,如果存在这些程序上的问题,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应当再审。(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诉讼行为能力和当事人的参与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如果出现这些问题,就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应当再审。(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辩论权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如果在审判过程中被剥夺了这项权利,那么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就会受到影响,应当再审。(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传票传唤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程序,如果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就进行缺席判决,那么判决结果可能对当事人不公平,应当再审。(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的判决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如果出现遗漏或者超出的情况,就不符合审判的要求,应当再审。(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如果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那么原判决、裁定的基础就发生了变化,应当再审。(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审判人员的廉洁公正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判,如果存在这些违法行为,那么判决结果必然是不公正的,应当再审。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在行政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