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节属于投案自首,单位犯罪又如何认定自首?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情节,它对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以及鼓励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都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分别来探讨哪些情节属于投案自首以及单位犯罪如何认定自首。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哪些情节属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例如,小明在盗窃后,内心感到愧疚,在还没有被警察找上门之前,就主动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盗窃行为,这就属于自动投案。 此外,还有一些情形也被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比如,小李抢劫后投案,他不仅要交代自己抢劫的时间、地点,还要交代抢劫的手段、抢得的财物等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接下来,我们看看单位犯罪如何认定自首。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单位犯罪的自首认定,关键在于单位意志的体现。 一般来说,如果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例如,某公司因偷税漏税被调查,公司董事会集体决定向税务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公司偷税漏税的具体情况,这就可以认定该单位构成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总之,无论是个人投案自首还是单位犯罪的自首认定,都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自首情节,对于公正量刑、实现刑罚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