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


在法律领域中,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哪些债权具有这样的优先性。 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比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这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这是因为它们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开展以及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其次是职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职工债权,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上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和担保物权。职工债权优先是基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劳动者为企业付出了劳动,他们的工资等权益应该得到优先保障。 然后是税收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用于保障国家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发展,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优先性。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情形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如果承包人的价款不能得到优先保障,会影响到众多建筑工人的利益和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主要包括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以及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在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和考量,既保障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其他重要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