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了两个生效时间,应以哪个为准?


在合同中约定了两个生效时间的情况下,确定以哪个生效时间为准,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合同生效时间的概念。合同生效时间就是合同开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从这个时间点起,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合同的生效时间在《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有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合同中出现两个生效时间时,要先看这两个生效时间的约定是否清晰明确,有没有相互冲突。如果两个生效时间一个是附条件生效,另一个是附期限生效,一般遵循以下原则。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比如合同约定“当甲方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后合同生效”,那么只有当甲方完成该工作这个条件满足了,合同才生效。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例如合同约定“本合同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那么到了这个特定日期合同就生效。 如果两个生效时间存在冲突,通常要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交易习惯等来判断。如果能够确定当事人更倾向于其中一个生效时间,那么就以这个更能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时间为准。如果无法明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可能需要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确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合同生效时间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就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做出判决。总之,遇到合同约定两个生效时间的情况,要谨慎处理,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