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福建离婚损害赔偿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我在福建,准备和配偶离婚,因为对方存在过错,我想申请离婚损害赔偿,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提出。是我们结婚登记地的法院,还是现在居住所在地的法院呢?不太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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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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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涉及离婚损害赔偿时,确定管辖法院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因另一方的过错行为(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所以,在福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这个地方就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那么就应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举个例子,如果夫妻双方户籍都在福建A市,但被告长期在福建B市工作生活,并且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那么无过错方要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就应该向福建B市的法院提出。 另外,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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