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有哪些刑法条款?


贪污贿赂罪是一类严重危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犯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一系列明确的条款来对其进行规定。 首先是关于贪污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这一条款明确了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和行为方式。 对于贪污罪的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接着是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于受贿罪的量刑,参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另外,《刑法》还规定了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介绍贿赂罪(第三百九十二条)、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等相关罪名及处罚条款。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严密法网,以维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