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由哪个部门认定?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尤其是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产生争议时,明确由哪个部门来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常来说,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部门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对劳动关系有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一般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具有最终的裁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劳动行政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参与到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作中。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当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调查过程中,也会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判断,但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主要是作为其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的依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认定在性质和效力上有所不同。 总之,在遇到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时,劳动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