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哪些部门?


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强制拆迁的主体部门: ### 行政机关强制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拆迁权力。例如,对于违法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通常包括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他们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可以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 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是否合法、合理。如果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人民法院会裁定准予执行,并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由其指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强制拆迁。这种由人民法院介入的强制拆迁,是为了保障征收拆迁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 总之,强制拆迁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但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被拆迁人如果遇到强制拆迁情况,要注意确认拆迁主体的合法性以及拆迁程序是否合规,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