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文书可以作为民事执行根据?


民事执行根据,简单来说,就是能够作为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进行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以作为民事执行根据的文书: 首先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是法院对民事案件经过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权威性判定。裁定书则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而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这些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其次,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作为执行根据。先予执行裁定是在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裁定。执行回转裁定是在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将执行标的恢复到执行开始前状态的裁定。对于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经我国法院承认并协助执行的裁定,也可作为执行依据。 再者,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具有与法院判决、裁定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持该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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