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双重除斥期间应以哪个为准?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事务时遇到了双重除斥期间的情况。合同里既有一个除斥期间的规定,法律上又有另一个除斥期间的规定,现在我不知道到底该以哪个为准,也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权利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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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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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双重除斥期间应以哪个为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简单来说,就是法律给你规定了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里你得行使权利,过了这个时间,权利就没了。 在实践中,双重除斥期间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和当事人约定的除斥期间并存。另一种是不同法律条文规定了不同的除斥期间。 对于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和当事人约定的除斥期间并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精神,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定的,具有强行性,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改变。这是因为除斥期间的设置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的稳定。例如,在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的撤销权是有除斥期间限制的。《民法典》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等。这些除斥期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与之不同的除斥期间,一般应以法律规定的为准。 当不同法律条文规定了不同的除斥期间时,一般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特别法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事项作出的规定,相较于一般法更具针对性和特殊性。比如,在某些特别的商事法律中对除斥期间有特殊规定,那么在处理相关商事纠纷时,就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而新法优于旧法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新法更能适应现实情况。如果新的法律对除斥期间作出了新的规定,那么就应当适用新的规定。 综上所述,在双重除斥期间的情况下,首先要判断是否是当事人约定与法律规定的冲突,如果是,通常以法律规定为准;如果是不同法律条文规定的冲突,则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确定适用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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