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机构一般对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我是一名患者家属,和医院产生了医疗纠纷。听说在医疗纠纷里举证责任分配挺重要的,我想知道医疗机构一般要对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呢?了解清楚这个,心里也好有个底,知道该怎么去处理这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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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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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涉及到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明确法律责任的分配。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医疗机构一般需要对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我们要明白举证责任的概念。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法律纠纷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在医疗纠纷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医疗机构通常要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一,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这意味着医疗机构要证明自己的医护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时,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来进行的。比如,医生在进行手术时,是否按照手术操作流程进行消毒、麻醉、手术步骤等。如果患者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那么就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是符合诊疗规范的。 其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当患者出现了损害结果,如病情加重、身体受到额外伤害等情况时,医疗机构需要证明患者的损害结果不是由于自己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例如,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感染症状,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该感染不是因为手术过程中的操作不当或者医疗环境不达标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而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 其三,对于免责事由的举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如果医疗机构认为存在这些免责情形,就需要对相应的事实进行举证。比如,若医疗机构主张是因为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就要提供患者不配合治疗的相关证据,像患者拒绝按照医嘱服药、拒绝接受必要的检查等证据。 综上所述,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符合规范、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以及免责事由等方面承担着举证责任。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应当了解这些举证责任的分配,以便在医疗纠纷发生时,能够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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