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汇算前没有取得发票不能扣除的文件是哪个?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关于在汇算前没有取得发票不能扣除的相关规定主要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这意味着企业在预缴时可以先按照账面金额来核算成本费用,不过到了汇算清缴这个环节,就需要有有效的凭证才行,如果没有取得,那么就可能无法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进一步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要求。其中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这两个文件对于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发票取得与成本费用扣除的关系作出了详细规定,企业需要按照这些规定来处理相关税务问题,以确保自身的税务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