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指的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对于哪些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明确了只有法律才有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 除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比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都不具备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权限。 明确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保证行政强制执行的严肃性和合法性,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非法律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相关的设定是无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