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四类劳动者不受劳动关系保护?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有四类劳动者通常不受劳动关系保护。下面将分别为您介绍并说明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一类是退休返聘人员。这类人员指的是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后又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同,劳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调整,而不是劳动法律法规。所以,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约定。 第二类是在校实习生。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其权益主要通过实习协议来保障。由于他们还是学生身份,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所以与正式劳动者不同,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全面保护。 第三类是兼职人员。这里的兼职人员特指那些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之外的兼职情况。如果兼职人员与其中一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又在其他单位兼职,这种兼职关系一般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有特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而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条件的兼职,其权益保障主要依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约定。 第四类是劳务派遣中的被派遣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但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等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可能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过,这种情况下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了解这四类不受劳动关系保护的劳动者情况,有助于劳动者清楚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在遇到问题时能够采取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