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执行机关是哪个?


在破产程序中,不同的事务有不同的执行主体。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起着核心的主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负责受理破产申请,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受理。一旦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并且对整个破产程序进行监督。在债权人会议对一些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或者管理人的行为需要得到法院许可等情况下,都要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例如,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后,要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其次,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负责具体执行工作的重要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比如,管理人会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有价值的资产进行拍卖变现,以清偿债务。 再者,债权人会议也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参与执行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职权。债权人会议通过表决的方式,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从而参与到破产程序的执行过程中。 综上所述,破产程序中的执行机关并不是单一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等在不同方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共同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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