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失信人员与限制消费人员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失信人员和限制消费人员到底有啥不一样。我最近听说有人被列为了其中一种,感觉这俩好像有点像,但又不太一样。我就想知道它们具体的区别是什么,比如在限制范围、列入条件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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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信限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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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和限制消费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定义、适用情形、限制内容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它们的定义。失信人员,也被称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而限制消费人员则是指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人。简单来说,失信人员的性质更严重,是主观上故意不还钱;而限制消费人员可能只是因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不一定是故意的。 从适用情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而限制消费人员的适用范围更广,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就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在限制内容方面,对于失信人员,他们会受到多种信用惩戒,包括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被拒绝,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而限制消费人员主要是被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外,二者的解除条件也不同。失信人员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会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而限制消费人员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会解除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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