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我在学习行政法知识,看到有题目问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我有点搞不清行政强制执行到底包含哪些方式,想知道怎么判断哪些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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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具体包括:(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通俗来讲,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对那些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通过额外增加罚款或滞纳金的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划拨存款、汇款就是行政机关直接把当事人账户里的钱划走,用于履行相关义务。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是把之前查封、扣押的东西进行拍卖等处理,用所得款项来履行义务。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要求当事人把造成的妨碍排除,把事物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代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委托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这些方式外,其他的行为方式通常就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比如,单纯的口头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它们一般只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一种告知或要求,不具备直接强制实现义务履行的性质,所以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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