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决定机关是哪个?
我家里有人在服刑,听说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假释,但不清楚该向哪个机关申请。想了解一下,在我国,到底哪个机关有权力决定是否给予假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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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关于假释的决定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而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虽然这里说的是减刑程序,但假释程序与之类似。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由此可知,假释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具体而言,执行机关如监狱等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审查,如果犯罪分子确实符合假释条件,人民法院就会裁定予以假释。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假释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通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和裁定,确保假释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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