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仲裁委员会并非受理所有的争议,而是有其特定的受理范围。下面我们详细介绍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类型。 首先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比如,一些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就需要通过仲裁来确认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这类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其次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在劳动合同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都可能出现争议。例如,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条款,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或者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等。这些情况劳动者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该法第二条同样将此类争议纳入了受理范围。 再者是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如果用人单位以不合理的理由对劳动者进行除名、辞退,或者劳动者在正常辞职、离职过程中遇到单位设置障碍,比如扣押工资、不办理离职手续等,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涵盖的内容。 还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工作时间过长、休息休假得不到保障、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培训安排不合理、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都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这是基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考虑,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最后是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应得的回报,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克扣奖金等,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工伤医疗费的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计算与支付等方面的争议,同样可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常见的劳动争议类型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也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内。总之,劳动者在遇到上述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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