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在商业活动中,商标是企业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我国《商标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确保国家相关元素不被随意商业利用。例如,不能将与国旗图案近似的标志用于商业商标。 其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一般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这体现了对其他国家主权和尊严的尊重。比如,未经外国政府许可,不能使用与该国国旗相同的标志作为商标。 再者,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像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相关标志,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用作商标。 另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授权的除外。这类官方标志代表着特定的权威和质量保证,随意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还有,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红十字”和“红新月”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具有特定的公益性质,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同时,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是为了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和尊严,避免因商标使用引发民族矛盾。 再者,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比如,将普通商品标注为“顶级品质”的商标,可能会误导消费者。 最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是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确保商标的使用符合社会道德和规范。例如,使用违背公序良俗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是不被允许的。 总之,在申请商标时,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使用上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以确保商标申请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