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如何确定是恢复原状还是依不当得利返还?
在签合同后又解除了,现在就纠结后续是该恢复到没签合同前的样子,还是按照不当得利来返还。不太清楚这两种情况具体怎么界定,想了解在实际当中,到底怎么判断是该恢复原状,还是按不当得利返还,希望能给讲明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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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确定是恢复原状还是依不当得利返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首先,如果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当事人就享有所有权中恢复原状的请求权。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就好像没发生过一样,双方要回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这个请求权的基础是物权所有权,它的效力比普通债权要优先。打个比方,如果受领人的财产没办法清偿好几个同时存在的债权时,给付人就比较容易拿回自己给出去的东西。《民法典》相关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原则,保障当事人基于物权的相关权益。 其次,如果合同不具有溯及力,那么一方当事人就会产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一方获得了利益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返还是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度的。而且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普通债权,要是违约方的财产不够清偿多个并存的债权,那么守约方可能没办法全部拿回自己给出的东西。 此外,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对合同解除后溯及力问题,区分了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非继续性合同,像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是一次给付就能让合同内容实现的。继续性合同,例如雇佣、租赁、借用等合同,合同内容不是一次给付就能完结,而是持续实现的。一般来说,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这是因为合同的法定解除是对守约方的救济,守约方履行债务后,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实现恢复原状,符合其行使解除权的本意;而非继续性合同若一概认定有溯及力,操作会有困难,也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所以,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情,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来具体分析确定到底是恢复原状还是按不当得利返还。 相关概念: 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非继续性合同: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一方获得利益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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