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已支付的款项究竟该如何处理呢?
在商业活动或日常生活中,有时会遇到合同解除的情况,这时候已经支付的款项怎么处理让人很困惑。比如签订了购买设备的合同并付了款,后来因各种原因合同解除了,已付款能不能要回来,还是有其他处理方式,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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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已付款项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具体如下: **一、按合同约定处理** 如果合同中有关于合同解除后款项处理的特别约定,那么就从其约定。例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合同解除,已付款项的一部分作为前期服务费用不予退还,那么就应当按照这个约定执行。 **二、没有约定的一般处理方式** 1. **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或双方协商一致,且没有造成对方损失的,已经支付的款项应当返还给付款方。比如,甲向乙订购一批货物并支付了货款,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乙没有因该合同产生损失,那么乙应将货款返还给甲。 2. **抵作赔偿**:如果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已经支付的款项可以抵作部分或全部赔偿金。例如,甲为乙装修房屋并支付了部分装修款,后因乙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且甲因准备装修材料等产生了一定损失,那么乙支付的装修款可以抵作甲的部分或全部损失赔偿。 3. **特殊情况(定金规则)**: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方交纳定金的,不能要求返还;收取定金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例如,甲向乙订购一批特产,支付了定金1000元,后乙因自身原因无法提供特产导致合同解除,那么乙应当双倍返还甲定金,即返还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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