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期满前一方不愿意续订,是否应提前15天提出终止或者不续?

我和对方签的合同快到期了,我不想续订。听人说要提前15天提出终止或不续,可合同里没写这个要求。我就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是不是真的要提前15天告知对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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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合同期满前一方不愿意续订是否应提前15天提出终止或者不续,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看待。 首先,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一方不愿意续订合同时,需要提前15天提出终止或者不续的相关条款,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愿意续订的一方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前15天提出。 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提前通知期限的约定,那么一般法律并没有统一强制要求必须提前15天提出。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使没有明确约定,从诚信和公平的角度出发,提前合理的时间通知对方不续订合同,有助于对方做好相应的准备,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这里的“合理时间”并不一定就是15天,要结合具体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等来判断。例如,一些季节性、周期性强的业务合同,可能需要提前较长时间通知;而一些短期、即时性的合同,通知时间可能相对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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