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单位变更名字了,定案单按照哪个名字来写?
我所在的手工单位变更名字了,现在要写定案单,我就很纠结该用原来的名字还是新名字。不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有没有规定,写哪个名字才是合规有效的,担心写错了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想问问到底该按照哪个名字来写定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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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工单位变更名字后,定案单的书写应根据具体情况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使用哪个名称。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其名称变更的,变更后的主体需承继原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单位名称变更只是其外在标识的变化,单位本身作为一个法律主体的实质并没有改变。 如果定案单所涉及的事项是在单位名称变更之前就已经发生并处理的,从反映事实的角度出发,通常应使用原单位名称。因为这样能准确体现该事项发生时的真实主体情况,有助于后续可能出现的查询、核实等工作。例如,某手工单位在名称变更前签订了一份原材料采购合同,现在要对这份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案,那么定案单上就应写原单位名称,以清晰表明合同签订时的主体。 然而,如果定案单所涉及的事项是在单位名称变更之后才开始的,或者虽然事项开始于名称变更前,但主要的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在变更后形成的,那么使用新单位名称更为合适。这是因为变更后的单位以新名称开展业务活动,新名称代表了当前的合法主体身份。比如,单位名称变更后完成了一个新的手工项目,对这个项目进行定案时,自然要使用新单位名称。 此外,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混淆和法律风险,在定案单中最好能够注明单位名称变更的相关情况,比如写明“原[原单位名称]于[变更日期]变更为[新单位名称]”。这样可以使定案单更加完整、准确,无论是对于内部管理还是外部审计、查询等,都能提供清晰的信息。 总之,确定定案单使用哪个名称需要综合考虑事项的发生时间、处理过程以及遵循如实反映事实的原则,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明确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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