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类当事人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


在法律体系中,指定辩护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为特定的当事人提供了获得律师帮助的途径,以保障他们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会为当事人指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四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当事人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一是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三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或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的可指定情形的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