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哪个当事人执行回转?
我之前经历了一个执行案件,法院已经执行了相关财产。但后来发现执行依据被撤销了,现在要执行回转。我不太清楚应该向哪个当事人要求执行回转,是最初被执行财产的一方,还是在执行过程中实际获得财产的一方呢?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这个问题。
展开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的利益退还给原来的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的一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执行回转应当向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进行。这里的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并不一定就是原申请执行人。如果原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把获得的财产合法转让给了第三人,且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该财产的,那么第三人通常不用承担执行回转的责任,此时执行回转就只能针对原申请执行人进行。如果原申请执行人通过执行获得了财产,但又将财产非法转移给他人,那么法院可以追回该财产,让其承担执行回转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到多个当事人获得了执行财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以保证执行回转能够公平、合理地进行,恢复到执行前的合法状态。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